什么是异议程序

许多司法管辖区的专利和商标法规定了一种异议程序,允许第三方质疑未决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和商标的有效性。在欧洲专利局(EPO)的诉讼程序中,第三方可以通过提交授权后异议来对已授权的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向EPO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欧洲专利公报中提及授予欧洲专利的公告之日起九个月。在法国,自2020年4月1日起,异议程序也在进行中,向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授予法国专利后九个月。


对于美国专利而言,异议程序称为复审。根据美国专利法,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根据35USC§321的授权后审查或根据35USC§311的多方审查来质疑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这两个程序都于2012年9月16日生效。在商标方面,第三方可以在商标申请被接受并处于异议目的公布后,使用异议程序“反对”接受商标申请。如果反对被驳回,商标将继续注册。一些司法管辖区实行“授予后”异议制度,即在注册后才能提出异议(例如日本)。


在加拿大,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出于《商标法》和《商标条例》中规定的至少一个原因提出反对声明,以阻止商标注册。异议声明只能在商标申请获得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批准并在商标杂志上刊登广告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商标申请人和异议人随后向商标异议委员会(CIPO内的一个行政机构)提交诉状、证据和论据,商标异议委员会在异议程序中听取并作出决定。委员会可以驳回商标申请(全部或部分)或驳回异议。商标申请人和异议人均可就这一决定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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